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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-2組別建築物」,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。


 

主旨:

公告「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-2組別建築物」,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。

依據:

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。

公告事項:

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-2組別建築物,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,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,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(第一季)。




資料來源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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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瑋 林
政瑋 林
May 10, 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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